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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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桓台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共计105492.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账户;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144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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