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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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路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6,022.32元,本息合计46,022.32元; 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路支行贷款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5‰计息,自2017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1575‰计息,自2017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7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