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偿原告***财产损失62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君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元、***、***负担2元、被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