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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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416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106.12元、罚息635.9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欠款偿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