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42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三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二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维景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兴华

代书记员周李楠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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