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
新源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5民初1820号

原告:新源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新路。

经营者:***,女,1966年10月10日,汉族,住***。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华鼎·沁园春城C-5号商业楼2楼。

负责人:侯立志。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综合楼6层6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源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新源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源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西让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古丽亚海沙尔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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