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康荣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康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616.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以115616.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15616.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康荣建设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3453.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