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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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兴隆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曲靖市毕座煤矿有限公司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宣威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大菁坡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9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3月21日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857980.88元,以上合计14757980.88元以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云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市兴隆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48元,由被告宣威市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宣威龙场镇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大菁坡煤矿、云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市兴隆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