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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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以下金钱债务:1.支付货款132,410元;2.支付货款132,41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