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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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振旺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英皇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河南英皇珠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和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1290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借款3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五、河南英皇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99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公告费260元,再审公告费500元均由***、英皇珠宝三门峡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