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3031.3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