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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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拖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22%计算)及自2019年11月1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00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在主债务人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在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应当相应予以扣除; 二、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代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可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0元,由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