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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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6000元,并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尚未向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内(司法强制措施解除冻结且存在未付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