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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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7953元/年计付,并扣减已支付的3578.8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