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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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九略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原告南宁九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89823.2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原告南宁九略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照4.35%/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清偿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2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42元,由原告南宁九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7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267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