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培训费38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玄华(深圳)运动健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