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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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区支行与被告***及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00570118092611084);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851651.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2月12日,利息为28610.68元,罚息为320.27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30%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区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区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光明路33号1幢1508房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26900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