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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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启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980534.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219928.36元、罚息5347008.51元、复利55779.81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0980534.0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19928.3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启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赔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市启信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93)的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上述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93)的27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上述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拜什托格拉克乡××山普拉乡英兰杆村之间[土地证号:国用(2012)第XXXX号、国用(2012)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7991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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