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广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93481.64元及利息(以2393481.6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8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00元,由被告***负担14081.4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4081.4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