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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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6789号 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张梦悦,该行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凯水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莹兮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