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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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利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利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为原告***、***、苏州利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原告***、***、苏州利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将道歉信自行发送至此前被告***发送侵权内容的微信群。 二、驳回原告***、***、苏州利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