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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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润分配款人民币130996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