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悦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东志办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蒙仕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园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锦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蒙仕利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第三人苏州锦园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2楼南、面积3189平方米及1楼南、面积4955平方米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第三人苏州悦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3楼北、面积2747平方米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第三人苏州东志办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2楼北、面积2747平方米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五、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利福家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3楼南、面积3189平方米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六、第三人苏州百依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产权证上座落为相城区)2号厂房4楼、面积6083平米及1楼北、面积971平米中迁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苏州蒙仕利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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