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云飞、应茜羽、应奇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14717.5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4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950万元自2014年10月20日开始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0元,由被告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云飞、应茜羽、应奇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