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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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三、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四、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凉山州德昌县琦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 五、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因违约行为给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1350万元; 六、驳回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0800元,由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1768元,由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凉山州德昌县琦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0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9803元,由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1666元,由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406元,由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9810元,由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凉山州德昌县琦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064元,由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62532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4870300元,由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