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西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00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4,000.00元、逾期罚息1,317,000.00元、复利585.33元,以上合计7,321,585.33元;

二、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7.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复利(计算方法: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4,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利息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上述复利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西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西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28.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8.00元,由被告绵竹市金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西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8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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