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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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元及利息18.9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