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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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友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友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欠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成都友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