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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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龙游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72616.6元,因已预付10000元,剩余6261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34579.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负担54元,***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