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592332.52元普通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债权(利息计算方式:以592332.5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13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负担619元、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