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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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03.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负担16元,***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