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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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3337.84元、向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3337.84元、向***支付股权转让款25116.73元、向***支付股权转让款25116.73元、向***支付股权转让款19656.57元、向***支付股权转让款21840.63元; 二、由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应付各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由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0万元; 四、由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6573元; 五、驳回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44元,由原告厦门杭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友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3094元,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