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红菱纸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红菱纸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红菱纸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沈阳市红菱纸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