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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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赣CC3H201号车辆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高安市烨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11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高安市烨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为2163.5元,由原告高安市烨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7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