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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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310300.00元; 二、被告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20755.42元、罚息6923.93元;自2017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