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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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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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7924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以剩余借款本金17924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88035元;

四、被告***、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大包快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7610元由被告***负担,***、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大包快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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