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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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7924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以剩余借款本金17924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88035元; 四、被告***、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大包快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7610元由被告***负担,***、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大包快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