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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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剩余贷款本金83741.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欠付利息,并支付罚息(以逾期未还未还借款本金83741.43元为基数,从每期贷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以逾期欠付息为基数,从每期贷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