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8.7‰计算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2年7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31‰计算给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