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泰克液压气缸厂
北京斯蒂尔罗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泰克液压气缸厂支付货款1007458.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货款1007458.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1007458.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荆州正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