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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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货款16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上述款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安文万佳调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长沙市餐仓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