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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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明坤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兰西县鲲鹏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肇东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医疗费381.00元、车辆损失2,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辆损失、拖车费共计17,435.00元; 四、榆树市明坤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负担310.00元,由***、***负担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0元,由***负担280.00元,由***、***负担7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