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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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17292万元,其中医疗费6,764.32元、护理费3,46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0元、交通费728.00元、复印费15.0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964.32元,伤残赔偿金(包括护理费、交通费)4,193.60元; 三、***赔偿***复印费10.50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负担43元,由***负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