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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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连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3216号 申请执行人崔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执行人辽宁连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淑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3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芦威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冰炜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