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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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潘峰医疗费115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合计13244.8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