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文成县天顶湖饮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成县天顶湖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借款利息125909.28元及复利(从2019年1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 二、若被告文成县天顶湖饮料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借款利息及复利,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文成县天顶湖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毛园地段(房产证号为:文成县房权证公阳乡字第××号)房产在333.6万元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利息125909.28元及复利在最高额220万范围内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被告文成县天顶湖饮料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