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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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68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