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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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市益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裕启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83585.57元;

二、被告郑州市益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裕启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83585.5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1.71元,减半收取1985.86元,由被告郑州市益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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