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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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维修、施救费用等损失共计706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维修、施救费用等损失共计24892元; 上述一、二项二被告赔付时,将各自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祁县城关支行账户(账号:62×××7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计1419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791元,被告***负担278元(原告***已预交1419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将各自承担诉讼费直接支付***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