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1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怀友,总经理。

***诉***、***、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480.89元;二、被告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984.72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496.18元。***、***、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07月2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21000元,已经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1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情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9月29日

地点:执行局525室

合议庭成员:张春尧、董争、王千

书记员:孙晓情

评议***诉***、***、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记录如下:

***诉***、***、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480.89元;二、被告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984.72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496.18元。***、***、郑州光阳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07月2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21000元,已经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1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春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王千:同意以上意见。

董争:同意以上意见。

合议庭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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