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新惠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494-1号

原告:郑州新惠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西大街鑫苑花园物业楼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5633542。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0916549。

法定代表人:史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新惠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3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183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书,原告郑州新惠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正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及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花汁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与行政路交叉口西南角2层自东向西第3间(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与行政路交叉口西南角2层自东向西第4间(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金域蓝湾)V11号楼-1-3层A(豫(2018)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9415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继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丽霞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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